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法律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婚姻家事專業問題建議咨詢優律師婚姻律師。
一、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探望權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而離婚的父母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自己子女既無法律依據又不符合情理,更與現代文明社會發展不相一致。
可不可以剝奪探視權2022
一、可不可以剝奪探視權
探視權不可以被剝奪。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探視權是無子女監護權的當事人之間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若無特殊情況,不得剝奪有探視權的一方行使探視權利。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望權與監護權、撫養權的關系
我國沒有親權的法律制度,民法典中對監護權有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監護人,離婚后不享有撫養權方不享有直接的監護權,因此探望權不是監護權。
探望權與撫養權是離婚訴訟的兩個內容,離婚后一方取得撫養權,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權,因此兩個權利是相對獨立存在的。撫養子女方不得以對方不付撫養費而拒絕探望,不撫養子女方也不得以放棄探望為由而不付撫養費。同時兩個權利又是相互制約的,直接撫養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撫養權的同時應履行協助義務使對方實現其探望權,如不履行義務則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權;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權的同時負有尊重對方撫養權的義務,如橫加干涉直接撫養子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
不管是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探望權問題,還是單獨就此問題提起訴訟,都應當以協議為先,盡可能就探望權的各項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不僅有利于父母雙方矛盾的緩解,也有利于今后雙方的執行,避免給子女造成心理上的影響。不同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況各異,但總的方法應當區別情況對癥下藥,苦口婆心,多次調解,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不負責任判決,事不關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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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沒有收入,也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1、雖然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是確定撫養權需要考慮的因素,但是并不是決定性因素。法院判決撫養權需要綜合考量雙方的工作和工資收入狀況